最高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分写起诉状
来源 | 行政涉法研究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上述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要求,而非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起确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强制性要求,故原审法院以当事人在经法官释明后拒不分写诉状,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属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张金因诉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路南区政府)确认房屋拆除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终1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金不服一、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确,且申请人的房屋一直没有得到补偿。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上述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要求,而非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起确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强制性要求,故原审以申请人张金在经法官释明后拒不分写诉状,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属不当。
但根据行政复议决定及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张金的加工厂并未办理相关证照,其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且上述建筑系由路南执法大队强制拆除,故张金提起的确认路南区政府行为违法并进行赔偿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原审驳回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张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仝 蕾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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