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348条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式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涉及物权变动。订立书面合同可以更好地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双方达成合意。同时,为了真正起到日后定分止争的作用,往往在合同中也要就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办法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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