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发包方的法律风险
【以案说法】
某发包方将新建工程发包给某承包方。施工合同约定:“在使用完垫资款后的一个月起,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由于资金不到位,承包方使用完垫资款数月后,发包方仍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两次书面告知发包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单方解除合同,发包方予以了签收。承包方在通知的付款期限届满时,停止施工并解除合同。此时已完工程部分达700余万元,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认定:承包方单方解除合同合法有效。已完工程经造价鉴定确认为700余万元,裁决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700余万元、预期收益、延迟支付的违约金等款项
【律师分析】
发包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方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方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律师提醒】
针对此类情形,发包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
1、发包方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并保存好所有工程款支付凭证;
2、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符合强制性标准,交接时让承包方签字确认;
3、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列明发包方的协助义务,履行协助义务时让承包方书面确认;
4、发包方对承包方要求履行义务的催告函应严格审查,及时提出异议,谨慎使用书面回复;
5、如发包方欲解除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让承包方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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