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以下刑案认罪认罚,或从宽处理甚至撤销案件
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议案今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改革,拟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试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依法从宽处理,试点为期2年。
在哪些地区试点?
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地区重合
两高提出,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上述18个城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年前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拟在同一批城市进行,将刑事案件速裁试点纳入新试点中继续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提到,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两年的改革,对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等有重要意义。
周强指出,这些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地区,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更容易发现试点中的问题,更有利于检验和巩固试点效果。
适用哪些案件?
自愿坦白并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的案件
根据方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其他的不宜使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速裁案件试点原适用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拟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如何从简从宽?
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根据方案,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符合试点条件的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而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试点方案还明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刑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什么情况可撤销案件?
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国家重大利益
方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
方案还规范了审前程序,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检察院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为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试点方案还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试点的必要性有哪些?
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层次化改造
谈及试点的必要性,周强表示:
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周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按照试点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追诉,这将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
周强表示,试点方案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同时强调被告人的有效参与。
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
周强指出,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试点方案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内容和制度上配套衔接,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周强提到,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依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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