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问题之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在内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内容、交易模式以及术语等均应尽最大可能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一致,避免因合法性问题或学理之争而影响交易安全或交易结果。这类审查必须提供完整、全面的审查意见,供委托人权衡利弊后决策。
1.合同名称的合法性问题
《合同法》分则写入了15种合同,也就是常说的"有名合同"。合同的名称代表了合同所属的类别、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符,会带来但合同种类远不止这15种,许多交易是以混合合同或无名合同的形式出现,致使合同性质模棱两可。例如,服装厂向不特定客户销售自行生产的服装毫无疑问是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客户指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则往往形成定做合同关系。又如,"销售代理"有时更接近于附条件的买卖关系,而有时又是一种类似于中介服务甚至是联营的关系。
符合有名合同特征的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的合同名称或不会使人误解的通称,而无名合同也不应张冠李戴,防止合同名称影响对于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的判断。无名合同大多只能通过《合同法》总则及买卖合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解释,按有名合同解释会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冲突。
2.交易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除与主体资格有关外,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首先涉及标的的合法性,包括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等。一份合同可能会涉及多部法律、多重法律关系,而要使约定完全合法就必须核对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一份简单的电信服务合同,往往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众多的电信法规,需要一一核对。
如果法律规范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而且并未授权当事人自行约定某些内容,则合同中的约定不得与之冲突,否则容易产生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该类规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则当事人根本无须另行约定。
3.交易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在法律对相关合同或交易程序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必须按规定的方式生效、变更、解除并办理手续。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定就涉及交易形式、交易程序、生效条件等是否合法的问题。以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为例,即使合同成立,只要未经批准则未生效。即使没有法律障碍,如果某一方的公司章程对于签订及履行该类合同另有约定,或某一方的母公司规定签订该类合同需母公司批准,也有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又如,"本合同自签订后至履行完毕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在许多委托合同中均有出现。但《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并出现过解除代理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这类约定未必能够阻止中途解约行为,却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产生了冲突,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
再如,某企业与另一企业在业务合作中对于客户投诉处理的约定如下:"甲方将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资料提交乙方,并由乙方负责在收到投诉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最终妥善解决。"这个条款本身并无问题,但条款中规定的时限超过了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这也将为期限条款带来合法性问题。
4.其他合法性问题
合同中的各类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这在前面已经提及。如果所用术语与权威解释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否则会给相关权利义务的正确理解带来麻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订金、押金等不确定的用语均应以规范的术语"定金"所替代。以此类推,合同中也要杜绝"××市仲裁委员会"的提法,而以标准的"××仲裁委员会"代替。
此外,需要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是否已经失效,否则会影响交易利益和合同效力。除非是比较生僻的、需要引起双方注意的法律,否则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引用。因为法律是强制实施的,即使合同中未加引用也不会影响其效力。
诸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之类引用失效法律的情况绝对应当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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