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婚礼录像损毁,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问:2013年元旦,我到刘某所开的某婚庆摄影部进行婚庆摄影,并签订了金额2000元的摄影合约单,附有包括录像及制作VCD的免费服务项目。后因录像师不慎将婚礼的录像资料损毁,给我和家人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我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摄影部以录像系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有权要求精神赔偿吗?
答:你与摄影部签订摄影合约单的同时,约定摄影部一方提供免费的婚礼录像,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服务合同。摄影部负有按客户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给客户的义务。摄影部的摄影义务虽已履行完毕,但由于其提供的录像师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婚礼的录像资料发生损毁,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给你和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已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你有权向摄影部主张精神赔偿。
作者:张小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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