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上“捡”钱 不是幸运是犯罪
林州市的小贠第一次使用ATM机汇款,因不熟悉如何操作,钱还未存入机器内就离开了ATM机,旁边的王帅发现后,迅速取出钱离开。12月9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帅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去年12月2日,家住林州市区的小贠到工商银行给朋友汇款,由于排队的人较多,小贠想通过ATM机进行汇款。从未使用ATM机汇过款的小贠按照提示将2900元现金放入机器的存钱口内,经过机器验钞,有200元旧币无法识别从机器内吐出来,小贠取出这200元旧币,未按存入确认键即离开了ATM机前往银行柜台兑换新币。在小贠离开后,通过验钞的2700元现金因为未按确认键,超时后自动返回到存钱口内。同样在旁边ATM机办理业务的王帅发现了此情况,受到金钱的诱惑,王帅心里产生了邪念,伸手将钱取出,并迅速离开了现场。小贠在柜台换取新币后,又到ATM机器上将200元钱汇款给朋友,小贠认为第一笔2700元钱应该已经存入朋友账户。12月3日,小贠接到朋友电话,称为什么只收到200元钱,此时小贠才知道原先的2700元现金并没有汇给朋友。小贠经过与银行交涉,调取监控后发现,该笔钱被身边的男子拿走。12月4日,小贠到林州市公安局报案。
当公安人员找到王帅家里时,王帅的母亲并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偷拿了别人的钱,经过询问和监控录像比对,王帅低下了头。王帅表示,在当天取钱离开的时候其实自己非常紧张,这几天心里一直很害怕,也不敢告诉别人,自己抱着侥幸心理,没人找就万事大吉。王帅与小贠迅速达成了协议,王帅将2700元现金如数退还小贠,小贠也向公安机关写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根据王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且法官走访征求了王帅所在社区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王帅单处罚金刑,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ATM机存取款时一定要注意钱款安全,不会操作时要请求银行工作人员给予帮助。同时敬告大家,不义之财不可得,伸手拿别人的钱,就可能引祸上身。
作者:李广 王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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