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又干老本行 撬车盗窃再次获刑罚
利用拉车门和用平口起子砸车窗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结果再进牢房。12月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4年9月6日22时许,惠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老庄村杨寨,发现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华普轿车未落锁,即拉开该车的右后车门进入车内,盗走该车驾驶室中间工具箱内放置的现金10000元,后惠某将赃款挥霍。同年10月11日23时许,惠某流窜至南阳市七里园村某家属院内,用自带的平口起子把赵某停放在家属楼下的暗红色别克英朗轿车驾驶室车门玻璃撬开,盗窃现金180元,惠某将钱包丢弃,赃款被挥霍。从2014年11月份到2014年年底,惠某又连续作案6起,均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现金、项链、香烟、茶叶等物品。2015年3月13日,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26日,又因同样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惠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常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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