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借给他人使用的账户内资金私自取出的行为性质认定
【案情】
王某有一张关联本人银行卡的融资融券账号,但某一直未使用该账号。后王某将该账号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张某在修改了账号及关联银行卡密码后,向该账号内注资进行融资炒股。王某发现该账号内有大量资金后,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将该账号里的股票全部抛售,并将所得巨额资金转账到个人银行卡用于消费。
【分歧】
对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王某是该账号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张某只是借其账号进行交易,但其注入资金而产生的股权形式上仍被账号的所有人王某占有,王某为张某财产的保管人。王某占有张某的财产不予返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是该账号内资金和股票的实际所有人,王某未经实际所有人许可而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使张某实际上丧失了个人财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从王某处合法获得该融资融券账号后立即修改了密码,此时张某获得了该账号的实际控制权,并从表象上明确排除了王某对该账号的使用权。此后张某将资金注入账号并进行交易是对自有财产权益的行使与处分。事后王某在没有征得实际所有人的许可的前提下通过私自修改密码的方式对该账号内的财产权益进行处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是否对涉案财产存在实际上的占用,或是基于保管关系取得,或是拾得遗忘物、埋藏物。结合本案,张某在取得该账号后立即修改了密码,王某没有密码,其对该账号没有实际占用;张某在注入资金后也没有要将资金交与王某代为保管的意思表示,二人之间不存在代为保管的合意。综上,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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