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银行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作者:何凤英
【案情】
2014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辉以借手机耳塞为由进入同村的被害人柯良的家中,偷走柯良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随后破解了该卡的密码,并使用该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先后三次共领取人民币5 000元用于日常消费。同年3月14日,李辉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柯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 000元。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被告人先是盗窃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在破解了该卡的密码后,领取了人民币5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辉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作者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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