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送货后转走货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张某谎称其为某公司员工,行至该公司附近超市,称公司年会需要烟酒等货物,让其送至公司附近,当员工把货物搬下车后,张某谎称香烟少两条,让员工立马去取,自己就在原地等待,员工走后,张某立即骑提前隐藏好的电动车带走10条香烟。
【分歧】
对于张某诱骗他人送货后利用间隙转走货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隐瞒自己为被开除员工的事实,虚构采购烟酒等欺骗方法,使超市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交出自己的财物,张某将其中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应定性为诈骗罪。成立诈骗罪,必须使对方陷入错误,诈骗行为是在该错误意思之下做出处分财产的行。诈骗罪的基本结构就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受骗—被害人基于被骗的错误认识实施处分行为—行为人取得利益。简言之,如果财物的占有因为被害人受骗而发生了转移,则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本案中超市在附近,张某又谎称自己不走,员工认为自己来回路程很短、时间很快,货物不会脱离自己的控制,而且超市员工也并没有将货物交给张某占有的意愿,张某本人也知道超市员工并无将货物交给自己占有的意愿,所以才会谎称自己在原地等待,让超市员工回去取货。因此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一方面,张某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无论是张某来到某公司,使用欺骗方法,诱骗超市送货;亦或是张某谎称自己在原地等超市员工,明知其很快会返回,在此情形下,张某利用提前隐藏好的电动车,转移超市的财物,并迅速逃离现场的行为,都充分表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张某非法占有目的得逞的原因是其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使超市失去对其部分财物的控制,从根本上讲是由张某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实现的,即张某利用超市员工离开,现场无人看管财物的机会,秘密将超市事实上占有下的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迅速脱离超市控制范围,从而取得财物。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游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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