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彩票中奖如何确定犯罪金额?
【案情】
高某不务正业,梦想通过买彩票发家致富,但是整日好吃懒做,加上屡次彩票不中,资金紧张,故欲偷盗彩票。高某迷信,特意挑选了一个“吉日”,于半夜两点用螺丝刀及钳子撬门进入彩票站,由于不会操作彩票机,他只能带走了柜台内散落的几张刮刮乐彩票,面值共计80元。然而意外的是,这几张彩票竟然刮出了共计304000元的奖金。高某第二日去兑奖时被抓获。
【分歧】
对于高某的盗窃数额应如何计算,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彩票面值计算,即高某的犯罪金额为80元。理由是高某刮开彩票中奖之后,并未兑奖就被抓获,高某并未实际取得中奖金额,其实际取得的金额仅为80元,不应以中奖金额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额计算犯罪金额。理由是本案中高某已经将彩票刮开且中奖,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兑奖,但是奖金已经处于失控状态,且彩票站不止一个,高某领取彩票的途径广泛,故高某已属于犯罪既遂。因此,高某的犯罪金额应按中奖金额加彩票面值即304080元计算。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某的犯罪金额应按304080元计算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的高某撬门进入彩票站偷盗彩票,在其未刮开刮刮乐时,其盗窃的金额仅为彩票的票面值即80元,但是刮刮乐是属于即开型彩票,即时刮开就可知是否中奖,高某刮开刮刮乐后得知自己中了大奖,遂去兑奖,虽然最终未能兑现成功,但是不影响其犯罪金额的认定。盗窃彩票定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心态。彩票在没刮出来的时候,金额按彩票的票面金额认定。如果彩票已经刮开且中奖,那么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功兑奖,但在此过程中,因为彩票的领奖途径是开放的,彩票刮出来的奖金实际上已经失控,因此,行为人高某已经犯罪既遂。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高某没有刮开彩票,那么他仅能以入室盗窃和80元的涉案金额被量刑,而一旦彩票被刮开,涉案金额就将变为80元和所得的中奖奖金。本案中的高某已经将刮刮乐刮开,并且其“幸运”中奖,所以他的犯罪金额为80元和所得的中奖奖金304000元,合计30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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