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丈量错误 业主重大误解获赔偿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面积测量错误而要求补缴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于原告赵某申请的是变更租赁协议的租金条款,遂判决将租赁协议中“46.8万元/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变更为“681431元/年”,并判令被告某银行补缴租金6万余元。
2007年,赵某经拍卖从甲单位取得县城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当时的拍卖面积为1516.04平方米,与该房产登记的面积一致。2009年3月,赵某与某银行以该处房产为标的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为2009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3日,共计5年;租金为46.8万元/年。双方一直按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2010年,经有关部门重新测量,确定该房产的实际面积为2207.45平方米,与原拍卖公告和房产证载明的1516.04平方米相差691.41平方米。甲单位在获知此情况后,于2012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以赵某为被告的不当得利之诉。该案以赵某补交购房款39万元的调解结果结案。赵某在补交购房款后向房产局申请补办了691.41平方米的房产证。然后基于同样的理由,将某银行起诉至安乡法院,要求其补缴从房屋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少缴的691.41平方米的租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对出租房屋的面积这一重要、关键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错误认识的原因非原告本身的重大过失,故认定赵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误解,该房屋租赁协议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根据赵某的诉求和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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