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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

日期:2015-12-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1999年3月20日至2001年11月末,原告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天开发公司签订了《芳水园小区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于2001年末全部竣工,并经市质监部门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虽然原被告双方按合同做了工程结算,但原告认为原材料涨价属于情势变更,仍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不合理,故而自行委托进行了鉴定,要求被告按鉴定价格结算工程款,为此成诉。

被告答辩:由于工程中未发生增项,原告所诉应以鉴定价格结算付其工程款的请求没有依据;合同规定工程造价由原告先行做出预算,以被告方审定为准,并未规定结算由鉴定价格来审定;并且合同的结算是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原告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

1999年3月20日至2001年11月末,原告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天开发公司签订了《芳水园小区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述合同均规定实行责任承包,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以甲方审定的预算为准。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工程责任承包合同及工程承包管理实施办法,双方所作的工程预、结算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为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的保护,现双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之内容,工程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双方按合同的规定作了工程预、决算。双方的结算方式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的,上述诸合同合法、有效,结算方式合法,并得到双方的认可。至于原告提出其自行进行了委托鉴定,要求被告按鉴定价格给付其工程款一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价格与建设单位和承包者按合同规定进行的预、结算,系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无因果关系。

至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由于原材料涨价,双方所做的结算不合理,要求重新做结算的请求,我们认为,因原告按照被告制定的工程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设计施工图及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预算,经被告对工程调整变更价款和材料价差等进行审核,并得到双方认可后签字和盖章,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预见到原材料涨价的风险,在起诉之后又不能对结算中存在不合理的主张举出证据,其要求重新结算的诉讼请求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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