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权就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即因出资而享有的取得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作为取得财产权,它是财产性权利,而获得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出资的目的,因而取得财产权构成了股权的核心内容;作为经营管理权,它具有人身性,但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它的转让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营管理权是取得财产权的手段。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股东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将这种具有人身性的权利委托给公司的管理层代为行使。据此,自益权是股权的核心,共益权只是取得自益权的手段。股票的这种性质也就为股权的共有与分割提供了可能。必须注意的是,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那样,分割共同股权,“分割的是权利而不是公司的任何形态的财产”。
(一) 股权的基本特征
1.股权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股权因载体的不同表现为股份、股票等形式。股权人投资于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而形成的股权,表现为相应企业的股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而获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则表现为股票。
2.股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
股权包括股份、股票等形式,它们均可以因股权人投资、购买、继承、受遗赠、受赠与等多种方式取得,并且股票还可以因配送、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获得。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则是指以现在的价格购买未来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必须注意的是股票期权既非股份亦非现实的股票,而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主体一般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3.股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
股票所代表的股权具有共益权和自益权两种权能。自益权是财产性权利,包括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则是人身性权利,包括一定方式的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公司文件的查阅权、重大经营决策权以及选择管理者权。股份同样既包括了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包括了资产受益即财产权,是两种权利的复合。所以,股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4.股权兼具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双重功能
股权的请求权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以及共益权中的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股权的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共益权中的表决权、参与经营管理权、公司文件的查阅权、重大经营决策权以及选择管理者权。请求权和支配权相互依存:请求权是目的,支配权则是实现请求权的手段。
5.股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股份的价值含量随着企业经营的好坏而上下波动;股票更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股票受社会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心理、人为炒作等影响巨大。股票既可能因股市行情的看涨而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由于停牌、中止交易或者股份制企业的破产等原因而贬值。
6.股权的转让兼具限定性和非限定性
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可以转让。股权的可转让性为共同股权的分割提供了可能,但股权的转让兼具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自由流通股的转让是非限定性的;限制流通股的转让则是限定性的。
7.股权的转让具有涉他性
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或人合或人资两合,因而股权的转让可能引起股东的变动,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对股份的转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票的转让较为自由。但是,《公司法》仍对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人利益的股票转让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对公司发起人、董事、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转让股票的限制。
(二) 股权的主要类型
1.个人股权与共同股权
依股权主体是否为两人以上之不同,可将股权分为个人股权和共同股权。前者指单个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股权;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基于共有关系而拥有的股权。(本文以下仅探讨自然人主体之股权。)个人股权不存在分割问题,而共同股权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割。
2.原始股权与继受股权
依股权是否是原始取得的,可将股权分为原始股权和继受股权。前者指股东基于投资、配送、股票期权、债转股等方式原始地取得的股权;后者指股东因继承、受遗赠、受赠与等继受方式而取得的股权。原始股权和继受股权的划分有助于确定股份或股票所有权之归属。
3.股份股权与股票股权
依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股权分为股份股权和股票股权。前者指股东基于拥有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股份而享有的股权;后者指股东基于持有公司的股票而享有的股权。股份股权和股票股权的分割方法以及分割时的法律适用均因其载体不同而有所不同。
4.自由流通股权与限制流通股权
依股权是否能自由流通,可将股权分为自由流通股权和限制流通股权。前者指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的股权;后者指特殊主体持有的在特定期限内或者特定条件下限制流通的股权。它们都属于流通股范畴。流通股依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分为以下种类:
(1)内部职工股与社会公众股。在我国,依投资主体不同,可将股权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表现为企业对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的限制流通的股票。依《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内部股股权证持有人在公司配售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即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上公开转让和交易。可见,我国立法对内部职工股的转让是采限制态度的。但对此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如美国立法原则上禁止其转让;而英、法两国的立法则允许有条件地转让,即在法定的保留期内不得转让或转让即不享有税收优惠。是否禁止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反映了立法者的不同价值取向,即内部职工股是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安排还是属于企业内部股份激励制度。如果其价值取向为前者,就支持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因为内部职工股只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转让到谁的手中对企业来说并无妨碍;如果其价值趋向为后者,就限制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因为自由流转有违设立内部职工股的初衷。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最初倾向于前者,结果引发了恶意炒作等一系列问题,并最终导致了内部职工股的停发。(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7号文件《关于停止发行公司内部职工股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11月25日起内部职工股停止发行。)目前,我国对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是采取限制转让的态度,深圳、广东等地方对内部职工股的有限流通做了详细规定。
社会公众股表现为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的依法可以自由转让的股票。它的设立、发行属于企业股权结构制度安排,是企业融资的手段,可以自由转让。同时法律、行政法规为了规范股票交易市场、整顿交易秩序、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社会公众股的转让做了规定,如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进行等。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42条规定:“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归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依是否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名字,可将股权分为记名股(Registered Stock)和无记名股(Bearer Stock)。其划分意义在于转让方面。前者转让需进行股东名册的登记;后者转让则以交付为要件。无论记名股还是无记名股都可以依法转让,但记名股的转让有限制性条件,特别是为特定主体所持有时,这种限制更明显。我国《公司法》第145、146条明确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特殊主体股与一般主体股。依照持股主体是否具有一定的特征身份,可将股权分为特殊主体股和一般主体股。前者的持有人都具有特殊的身份,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5%以上的自然人或持股达上述比例的法人中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幕信息知晓人等。由于具有这些特殊身份的股东比一般社会公众拥有更多的企业经营信息,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故法律对其所持股权的转让作了特殊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期内不得转让。”此外,还有一些人因具有特殊身份而不能持有公司股票。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9条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我国《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4)法定期限内股与法定期限外股。依股权流通是否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期限内外之不同,可将股权分为法定期限内股和法定期限外股。前者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自由转让。如我国《公司法》第145条第3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三日内不得进行前款的变更登记。”我国《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998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应审查受让方(主要股东??笔者注)是否有长期有受让股份的承诺。建议受让方持有时间应在3年以上,对于受让方在受让股份1年内转让的,应不予核准。”法定期限外股则是在上述期限外流通的股权,其可依法自由转让。
(5)清洁股与不清洁股
依股权上是否为他人设定了其他权利,可将股权分为清洁股和不清洁股。前者是在票面上不做任何记载,股权持有人可取得股权的完全权利。后者是在票面上做了为他人设定权利的记载,如设定质权等。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即不清洁股原则上禁止转让,但如经质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清洁股则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总之,股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股份或股票,其性质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其分割具有涉他性,其转让具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等。这些基本特征决定其分割不同于一般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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