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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上学掷千万购房 未料因车位引发纠纷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子上学掷千万购房 未料因车位引发纠纷

作者:陈靖忠

葛某为了让孩子入某名校,花费近千万购买了海淀区马连洼竹园的两套房产,之后孩子顺利入学。但葛某发现,原房主承诺赠送2个车位,实际只有一个,并且入学还额外给付20万元费用。遂诉至法院。

导语:

葛某为了让俩孩子入某名校,花费近千万购买了海淀区马连洼竹园的两套房产,之后孩子顺利入学。但葛某也发现,原房主承诺赠送2个车位,实际只有一个,并且入学还额外给付原房主20万元费用。遂诉至法院。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28日,葛某与康某签约,由葛某出资购买康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竹园小区的2套房产,共计910万元。葛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康某向葛某交付了房屋。双方在合同其他约定中写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协助乙方在2013年9月1日前办理乙方子女上中关村三小。甲方保证在办理过户前,甲乙双方共同前往物业开发商处,将该房屋的地下室和地下车位东人防1255号车位办理协议变更手续。后双方就产权车位的交付以及孩子上学赞助费的问题产生了纠纷,葛某主张康某承诺赠送2个产权车位,并负责办理葛某子女上中关村三小就读手续,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康某实际只交付一个租赁车位,葛某多次要求康某提供产权车位,康某置之不理。葛某要求康某协助办理子女就读中关村三小上学手续时,康某称学校需要20万元的赞助费,要求葛某交付赞助费,否则孩子无法入学,为了让孩子尽快入学,葛某无奈按照康某的要求将20万元的赞助费汇至康某母亲李某账户。孩子上学后,葛某向学校咨询,学校并没有收取任何入学赞助费,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康某赔偿葛某2个产权车位差价损失70万元;二、判令康某将其以学校赞助费名义收取的20万元返还给葛某;三、康某承担诉讼费。

康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其从未口头或书面向葛某承诺提供2个产权车位,且已根据协议约定将其给葛某的车位办理了协议变更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协助其子女上学问题,其明确告知葛某,子女上学办理上学手续需支付20万元的酬劳,对此葛某表示同意,孩子现在已上学,所以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与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也最终履行了合同。判决:驳回葛某全部诉讼请求。

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康某协助葛某办理子女上中关村三小是合同义务。其支付20万元时并不知道学校已经接收孩子入学,也并非自愿,康某收的20万元并非合法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一中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葛某与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葛某给付了房款,康某交付了房屋。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保证在办理过户前,甲乙双方共同前往物业开发商处,将该房屋的地下室和地下车位东人防1255号车位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从该协议的内容可知双方约定的车位数量是一个,车位编号为东人防1255号,不能反映出东人防1255号车位系产权车位。葛某主张康某应交付两个产权车位,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主张两个产权车位差价损失70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孩子上学赞助费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康某协助办理葛某孩子上指定的小学,对于是否支付费用未在合同中约定,葛某子女已在合同约定的小学入学就读,而葛某在孩子入学后给付康某费用一事,系其自愿的行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葛某要求返还上述费用并无不当。现无证据表明康某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诚信的行为。

综上所述,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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