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多次被刑事处罚,释放后仍不思悔改,趁他人白天上班家中无人之际撬门入室盗窃,结果再入牢房。11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还被害人全部财产。
2014年12月8日下午,徐某携带撬杠驾驶电动车窜至南阳市八一路八一小区,撬门进入李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苹果IPADmimi、白玉手镯及邮政纪念币等物品;2014年12月21日下午15时许,其又窜至南阳市三里桥某小区二号楼二单元三楼,撬门进入刘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0元、白色苹果IPAD、男式西铁城手表等物品;2014年12月27日下午15时许,徐某再次窜至南阳市八一路一家属院四号楼二单元六楼西户,王某某家中房门撬开,盗取白金女式钻戒、钯金项链、翠玉手镯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162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刑事处罚,但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门入室盗窃公民财物,盗窃数额31621.5元,属情节严重。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综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累犯及追退部分赃物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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