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6年后仍未能拿到房产证,何女士无奈之下退回房屋,拿回购房款。实际居住人、何女士前夫李先生因未能在开发商要求限期内清空房屋,屋内杂物被开发商擅自破门搬离至管理处仓库,并导致贵重物品丢失。为此,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开发商无法证明确实未搬离涉案贵重物品,应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判令其赔偿2万元。
房屋遭开发商强行清空
2006年10月16日,何女士与穗X公司签订合同,以45万余元买了广州建设六马路的房屋,交付首期款25万余元。但在购房六年多后,何女士仍无法拿到房产证。2012年11月23日,穗X公司与何女士签订协议,约定何女士决定将房屋退回,并退回已交的25万余元。
因该房屋由何女士前夫李先生实际居住,2013年2月28日,穗X公司在房屋门口张贴公告,要求李先生在最后期限前清理房内所有杂物,到时间没清理完毕视为自动放弃杂物。由于李先生未在该期限内清空房屋,穗X公司在李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入屋,自行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至大厦管理处仓库内存放。
财物丢失开发商被判赔偿
去年5月13日,李先生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穗X公司返还房内财物。去年6月28日,越秀法院组织李先生、穗X公司现场查看并清点财物,李先生称未能找到金兔等财物,要求穗X公司返还,否则赔偿3万元。而穗X公司表示并未搬走上述财物。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无法确认李先生所述的丢失的财物是穗X公司搬走。据此,一审并未判决穗X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判后,李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认为,应由穗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穗X公司无法证明房屋内不存在上述财物,判处其酌定赔偿李先生2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生活常识分配举证责任
广州中院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应由哪一方对案涉房屋内存在的物品进行举证证实。穗X公司擅自破门进入案涉房屋,搬走李先生的物品,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现李先生上诉主张其在案涉房屋内的纯金金兔等财物丢失,穗X公司则认为案涉房屋内根本没有上述物品。根据生活常识可知,在穗X公司搬空案涉房屋内物品且对搬离物品进行看管后,李先生客观上无法对案涉房屋内存在的物品进行举证证实,故举证责任应分配给穗X公司。由于穗X公司表示不存在上述物品,显然无法原物返还,法院遂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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