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进店打工为名盗窃店内财物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22日下午,高某来睢县找朋友玩,途经睢县城关镇某KTV门口,看到该店大门上张贴一则该店招聘酒水服务员的信息,于是进店应聘。店主干某某同意试用高某。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看到收银员崔某、服务员杨某某下班回家了,老板干某某在房间里休息,就来到一楼吧台里面,见左上角抽屉没有锁好,便将抽屉内的现金2000余元盗走后逃走。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期间能诚恳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高某上次犯盗窃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高某系累犯的指控依法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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