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能力
作者:张明聪
摘要:在我国,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患有精神病不能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实施侵害他人、集体、国家合法权益的能力。侵权能力是责任能力的一种,是一种行为人实施非法行为的能力,这与其年龄和智力情况息息相关。如果一个行为人缺乏最基本的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律责任要素而负法律责任,则会导致利益失衡和立法质量下降的后果。但如果使其完全脱离民事责任,则会导致受害人无以求偿的现象。因此,在设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础上,规定监护人责任制度,既有利于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以及维护交易秩序,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无行为能力、侵权能力
一、无行为能力人与侵权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意思能力,二是责任能力。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实施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的能力。我国民法根据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中,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0周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患有精神病不能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侵权是一种客观的事实,是使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集体、国家合法权益的能力,是一种行为人实施非法行为的能力。
二、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及承担
责任能力,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有二: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二是维护交易秩序。其中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就包括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保护。其中对于未成年人,要求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避免其由于意思能力不足或欠缺社会经验而遭受不利。如果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财产并无不利,仍不允许其独立实施,一方面会给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也有碍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民事立法上应在以下情形下设置例外,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实施民事行为: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自由财产;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调控器,其作用的对象应当是那些具有正常智力、受到过最基本的学校教育或者社会道德教育的成年人。如果是弱智人、精神病人或者生理、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也没有受到最基本的教育的群体所实施的行为,我认为是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的。当然,目前我国立法中还没有对智力低下的人和没有受到最基本教育的人做出免责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许多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或者文化的原因无法收到基本的学校教育,从一个以人为本的治国政策和其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来看,这项立法也是必要的。因为社会成员所实施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是社会整体所造成的,如果我们把法律作为一项规则让社会成员遵守,那么首先应当使社会成员习得这些规则。而包括我国民法规定的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弱智人、没有受到最基本教育的人都没有习得这些社会规则的能力,因此国家不应当让这些群体承担法律责任。设想我们发现的从小没有习得社会经验的“狼孩”可否负法律责任?
虽然法律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行为人和交易秩序,但是受害人的利益当然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无论其年龄智力情况如何,也就是无论他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都要对他们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规定承担责任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同样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失,只不过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需要他人为他们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成立的特殊要件包括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责任人和加害人存在监护系。
《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特点在于加害人和责任人的分离,其免责事由有: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民事责任;加害人受他人教唆、帮助(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他人教唆、帮助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损害的,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有财产(即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加害人在诉讼时已年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即侵权行为发生时加害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免除或者减轻监护人的责任)。
这样,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不会因为他们没有机会和能力习得道德、法律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也不会因为法律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责事由,而使得其遭受的客观危害结果无以求偿。
三、侵权责任制度
对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和利益的侵害都将构成侵权。侵权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法律。关于侵权行为法是否应当与债权保持相对独立,从而成为民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学术界历来存在着争议。传统民法都从债的发生原因考虑而将侵权法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但我认为民事责任制度有其独立性,我国正在策划起草侵权法也证明了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
作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受害人双方的手段,从立法的角度讲,制定独立的侵权行为法当然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实现民法的宗旨。无论将来我国的民法典是逻辑性、体系性的民法典还是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都需要对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制度制定详细合理的规定。
四、结束语
如果法治国家欲切实做到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而欲更好地保护意思表示能力不健全的群体的利益,我呼吁民事立法应当将弱智人和无法习得最基本的学校教育或社会道德教育的人(至少应当包括那些没有机会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教育权利的人)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来源:黔江区法院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