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情形过失相抵问题探析
作者:唐良华 唐嘉佳
与有过失情形下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责任的分担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予以明确,即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数人侵权时的过失相抵,因涉及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使得情况更加复杂,且根据数人侵权形态的不同处理方式亦有所区别。本文仅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情形展开讨论,探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和各侵权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合理方式。
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数人侵权情形,比较法上存在绝对的过失相抵和相对的过失相抵两种确定责任大小的制度。前者将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一体把握,受害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剩余损失由各侵权人连带或按份承担,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后者分别确定各个侵权人和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以此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此种制度在日本最高院的判例被采用。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情形采取何种过失相抵制度,侵权责任法未有明文规定;不同于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笔者主张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具体情况,引入日本法上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以弥补现行制度的适用缺陷。
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何种过失相抵制度,以各侵权人的责任主体地位是否具有对称性为判断标准,即各侵权人与受害人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相同的紧密程度。仅采取绝对的过失相抵制度来处理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适用绝对的过失相抵制度,以保证侵权人责任主体地位的对称性为前提。增加笔者认为,如果各侵权人行为相对独立,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参与并不均等地作用于不同侵权行为,将使各侵权人责任主体地位的对称性受到破坏,统一划分行为人的责任比例就会有失妥当。某些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与部分侵权行为相结合。如甲与乙发生争斗,将乙打伤,医院在救治乙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结果导致乙的死亡。打斗行为和医疗行为相互独立,乙在打斗行为中存在过错,在医疗行为中并无过错。采取绝对的过失相抵制度,以乙在打斗行为中的过错来抵消医院在医疗行为中的责任未免难以使人信服,采用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分别认定受害人乙与侵权人甲,受害人乙与侵权人医院之间的责任比例就更加恰当。某些案件受害人存在数个过错行为,分别与各侵权行为相结合。各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各不相同,且行为人在各部分行为中负有的注意义务程度有别,因而缺乏统一划分责任的合理基础。假设上例中的乙在医疗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乙在不同阶段的过错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要分开认定,因其注意义务的不同,认定乙在打斗行为和医疗行为中的过错也只能分别进行;认定过程实际将甲和医院的侵权责任区别处理,而这正是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思路。因此,侵权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不具有对称性,应当适用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在各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分别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受害人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结合,产生破坏侵权人责任主体地位对称性的效果,引起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此种“结合”的实质,是以日常经验来看能够认定为一个整体的行为,如前述的打斗行为和医疗行为,在这个行为之内单独认定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才是合理的。对称性是否破坏,往往可以通过同时性进行判断,当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某个侵权行为同时发生并造成损害结果,通常意味着具有相比其他侵权行为更加紧密的联系。但这一结论也非必然成立,还要结合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具有特殊关系以及行为的具体内容等进行判断。如甲喝醉后驾车搭载未系安全带的乙与逆向驾驶的丙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应当认为受害人乙和侵权人甲的行为之间具有更加紧密的结合关系,侵权人甲和丙之间的侵权人责任主体地位不具有对称性,应适用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
绝对的过失相抵制度的计算方式,在实践中适用比较普遍。若受害人甲受有损失8万元,受害人甲与侵权人乙、丙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确定为1:3:4,则甲自行承担1万元(1/8)的损失,剩下的7万元由乙和丙按份承担,乙承担其中的3万元(3/7),丙承担其中的4万元(4/7)。而采取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计算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情形下受害人和各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时,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回到本文开头的例子,受害人乙受到损失8万元,在打斗行为和医疗行为中均有过错,侵权人甲、侵权人医院和受害人乙之间的责任如何承担。首先应当确定打斗行为和医疗行为造成乙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假设为1:3,由此认为从打斗行为中获得的赔偿为2万元(1/4),从医疗行为中获得的赔偿为6万元(3/4)。打斗行为中甲与乙的责任比例为1:1,则甲和乙各承担1万元(1/2),医疗行为中乙与医院的责任比例为(1:2),则乙承担2万元(1/3),医院承担4万元(2/3)。最终,甲赔偿损失1万元,医院赔偿损失4万元,乙自行承担3万元。如果乙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则医院承担医疗行为全部的赔偿责任6万元,乙自行承担1万元,甲的赔偿责任仍为1万元。由此可见,在处理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的案件时,把受害行为与相结合的侵权行为视为整体,采用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进行计算,可以使责任的承担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符合过失相抵制度的立法价值。
综上,笔者认为处理累积因果关系数人侵权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引入比较法上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受害人的过错行为独立存在或与全部侵权行为同等结合,各侵权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具有对称性,仍然采取绝对的过失相抵制度。反之,则采取相对的过失相抵制度。如此,在明晰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整体或分别确定责任的比例,方可谓不违法律之公平原则。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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