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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来源的成年人致人损害,父母应否承担垫付责任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收入来源的成年人致人损害,父母应否承担垫付责任?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案情】

王某(1995年6月4日出生),2013年高考落榜后就缀学在家,整日无所事事,出入网吧,还不时的惹事生非。王某的父母经商,收入颇丰。一开始,王某的父母还劝王某复读或者帮忙打理生意,但王某就像脱僵的野马,那里听得进,依然是我行我素。王某的父母见恨铁不成钢,时间久了,素性也听之任之。2013年10月5日,王某在网吧内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后互相殴打,造成李某伤害,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王某因此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由于王某无赔偿能力,故李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父母承担垫付责任。王某父母以其子已成年为由,拒绝承担垫付责任。

【分歧】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父母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理由是:王某虽已成年,但没有经济收入。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支付。因此,应判决王某的父母承担垫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父母不应当承担垫付责任。理由是:王某已成年,其父母不应是抚养人。故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 垫付责任的确定并不符合责任自负的原理,更多是基于社会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受害人、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行为有特定关系人之间利益冲突时的利益取舍。正是基于垫付责任人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责任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基于公允的角度,法律规定,垫付责任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垫付责任主体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及适用对象。

其次,《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支付。因此,根据解释的规定,已成年人致人损害,承担垫付的客观条件为“没有经济收入”,主体条件是“抚养人”,但本案中的 王某的父母是否为王某的抚养人?为此,正确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的第二款之规定,前提是厘清 “抚养人”的概念。所谓“抚养人”,即具有法律上抚养义务之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王某已成年,故王某的父母是否仍对王某负有抚养义务,关健是看王某能不能独立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本案中的王某,即非“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也非“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王某的父母对王某不再有抚养义务,也就说王某的父母非《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王某“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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