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如何认定?
问:2014年6月28日,我驾驶一辆途悦小型越野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遭遇暴雨,路面积水,致使车子被水淹了,发动机进水,产生了近20万元的维修费用。我为车子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当我依据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赔。为此,我只能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会如何认定这存在争议的保险条款?
答:你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从该保险合同的条款看,暴雨致汽车损坏是保险责任条款,发动机进水不负赔偿责任是免责条款。发动机是汽车不可缺少的重要部件,且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并未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其所受损失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保险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对该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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