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报酬的法律规制
张冰
【摘要】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上是一个空白点,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相反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因此,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独立董事报酬的形式、独立董事报酬的标准,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报酬;法律规制
独立董事是指一个人,除了在董事会中担任职务和是小股东外,不应与公司有任何联系,即他不应有任何利益或和公司的其他联系从而影响他独立的判断。在我国设置独立董事,其作用一是监督公司内部的经理层,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二是制衡公司的大股东,从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时,一般会考虑他的专长、技能和经验,因此独立董事在行使自己职权时,能够适应公司决策和监督的要求;但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雇员,其权力行使方式只是通过参加董事会,并根据经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独立的判断,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因此,其独立性容易受到干扰。正是由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独特作用,我国上市公司在相关立法指导下,开始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但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不得不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使公司的独立董事有动力尽心尽力地为公司工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荣誉激励,二是物质激励,三是人才市场的激励。其实,这三者之间是相关联的,不过荣誉激励和人才市场的激励无法用法律进行规范,它是一种隐性激励。因此,从法律的层面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报酬制度则是激励的关键所在。
一、独立董事报酬的形式
独立董事在为公司工作的同时,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自然也应从公司领取与其贡献相适应的报酬。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发轫于英美法系,英美两国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实践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独立董事一般以年薪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如果是委员会成员的话,还会得到委员会成员费、委员会会议费或两者兼得。根据康法瑞公司调查,董事在1995年平均获得31415美元的年度酬金和会务费,另外加上大约8000美元的委员会费用,年度总报酬为39707美元。在非现金方面,股票期权被越来越多的公司运用,美国董事协会公布了其1999—2000年董事薪酬调查报告,大约2/3的被调查公司采用了股票奖励和(或)期权的方法;董事薪酬中用股票形式支付的部分平均占48%。[1]美国独立董事报酬之所以形式多样,数额巨大,是和美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的认识相关的,有许多学者主张独立董事个人的经济利益应该和股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监督的成效与他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同时该利益与诉讼风险相比在合理的限度内,独立董事才可能有正确的动力和胆魄去随时开罪经理层。[2]美国基金业的一项研究结论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相对于所管理基金的总资产,独立董事成本所占比例并不高,美国利泊分析服务公司提供了关于投资公司治理结构成本的详细分析,根据有关数据,全行业独立董事对股东的美元平均成本是0.005%,而独立董事持有其股份,与其服务的企业资产规模来说,更是微不足道。[3]然而作为独立董事,关键在于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利益的独立性。如果独立董事参与了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其利益将同公司经营者利益结合在一起,实施有效监督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但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美国公司也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但该期权方案不同于对员工的普通股票期权方案,其一般做法是:(1)固定津贴之外支付股票期权。在外部董事当选时,能够一次性地获得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2)以每年赠与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来替代每年支付给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贴,固定收入转变为浮动收入。[4]
在英国,非执行董事经常因参加会议和执行相关职责而能获取报酬。有时一名非执行董事还可得到年金并经公司同意索取合理的费用,比如交通和住宿费。此外,他也可能按日为其所履行的与作为董事职责紧密关联的公司事务收费。对一位一年通常工作15天的董事而言,他每年所获得的报酬从较小公司的大约7000英镑到较大公司的超过20,000英镑不等。公司的表现很少与外部董事的回报有直接联系。董事费用通常也不随股价的波动或账面利润变化。相反,它们在一个周期基础上是固定的并参照大小相似公司的实践和状况而确定。同样。非执行董事通常不直接参加涉及股票选择和或表现资金的奖励机制。另外,他们通常还拥有其所代表公司的很多股份。[5][107][108]1998年出台的《韩培尔报告》明确指出非执行董事不应参与股票期权计划。[6][143]
由此可见,在英美公司的实践中,针对独立董事报酬产生的分歧是,对独立董事能否采用股票期权这种报酬形式?独立董事的报酬是否应和公司的业绩相联系?这也是我国建立独立董事报酬制度所要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国有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表现出不从公司领取报酬的特点。如福耀玻璃的2000年报称其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没有受薪。厦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集美大学樊明教授的年薪是5万元,但该收入全部计入集美大学的助学基金,用于资助贫困生。[7]但独立董事没有个人经济利益在公司内,他能尽心尽职地努力工作吗?所以,独立董事应该有报酬,而且其报酬还必须合理。我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这个指导意见肯定了独立董事报酬的请求权,但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具体形式和领取报酬的标准没有规定,从而把这一权利赋予给企业,由企业自由决定。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报酬完全由市场自由决定。但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2001年上市公司的一项统计表明,位列前20名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排名,最高为每年26.5万元,最低为每年6万元;其中每年6万至8万元的上市公司为15家。从排名后20位的独立董事薪酬来看,全部在每年1万元以下。在已经披露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薪中,平均年薪为3.14万元,最高年薪为26.5万元,最低年薪为0.3万元,差距相当大。[8]市场上的无序状态,对我国独立董事市场的形成有着不良的影响。尽管企业拥有决定独立董事报酬的自主权,但是同时独立董事的合法权利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要完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在法律监管之下,因此,独立董事报酬还需要法律的规制。
但在确立独立董事报酬时,应注意其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怪圈: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有动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具体来说,如果把董事比作“经济行为人”,他为服务所得的金钱报酬很难补偿他所花费的实践和精力。实际上如果金钱补偿对外来董事来说是足够多,那只能起到相反作用;他们若坚持对管理层施加制约,本身的报酬将受到威胁。其他方面的满足,比如地位,迹象也不乐观。不但没有动力去工作,独立董事还有动力去规避各种风险。[9]因此,在确立独立董事报酬时,还要考虑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否受到影响,因为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灵魂。
在国外,最常见的独立董事报酬的形式是固定薪酬,这是独立董事以年费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如果是委员会成员的话,还可得到委员会成员费、委员会会议费或两者兼得。一般来说,独立董事的固定报酬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威胁,因为它是事先约定的,而且和公司业绩、独立董事的工作状况没有关联。但固定薪酬有其缺点,它不能激发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促使独立董事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为此,在实践中,有公司采用延期支付计划,即将独立董事固定薪酬的一部分存入延期支付帐户,在独立董事退休或离职时以公司普通股票的形式支付。其实,独立董事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并不会妨碍其独立性。Robert Monks指出,单纯外部人的身份并不能保证“独立性”,因为“独立性”常常沦为“无动于衷”。要切实代表股东的利益,一个董事必须分享那些利益。一句话,他必须自己也是个股东。[10]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的两位学者研究了1987—1992和1992—1996两个五年期中外部董事持股数与股东回报率的关系,强烈建议公司采取措施增加外部董事的持股比率。“该比例绝对值不必很大,只需对该董事个人经济利益上有所触动,大致相当于50万美元或他个人净资产的3%—5%。这样的数量足以吸引这些大忙人的注意力、时间和精力,使其不至于把董事职责仅仅视作一种荣誉。[2]那么,通过赠与独立董事股票期权的方式,是否可行?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性报酬制度,其目的是使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和公司的盈利状况联系起来,使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从而减少公司委托代理成本,提高经营绩效。但在我国,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的经营者,只是一个外部的监督者,和公司的联系不是永远的,其任期最长不能超过六年的规定,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对他们实行和经营者同样的股票期权计划,将有可能使他们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丧失了作为监督者的独立性。而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来看,对独立董事实行股票期权在法律上还有一定的障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完善,还不足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体系,还是个别企业的试点计划,因此,独立董事股票期权计划在实践上也还缺乏可操作性。所以,立法不应把股票期权作为独立董事的报酬形式。因此,可通过赠与独立董事限制性股票来增加其持股数量,来密切和公司股东的关系。
二、确定独立董事报酬的标准
过低的独立董事报酬不足以激励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过高的独立董事报酬可能会使独立董事对失去其职位患得患失,规避风险,从而影响其工作的独立性,同时也会造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因此,尽管确立独立董事报酬是公司的权利,然而为保护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行业自律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判例,以一些因素作为确立独立董事报酬合理性的标准。
1.工作时间的多少。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规定为每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据此,对经常不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而拿到约定的全部薪酬,就应该质疑其报酬的合理性。
2.行使职责的风险和责任。独立董事能同时兼任多家公司董事,其总收入将来自不同的公司,因此,一家公司的业绩下滑对其影响不是很大,在这一薪酬组合下,独立董事行使职责的风险将会减弱;而公司内部的专职董事,薪酬直接取决于公司的业绩,其所承担的风险将无法分散,因此,独立董事的报酬在企业内部应该低于专职董事,否则,可质疑其报酬的合理性。
3.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独立董事的活动应当能够被公正地评价,并使其薪水与评价结果相称。即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当建立在独立董事贡献的基础上。1997年,Korn和Ferry(全美董事会协会秘书)进行的一项公司治理调查反映:尽管投资者强烈要求公司的董事会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将不合格的独立董事驱逐出董事会,但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并不是一件十分普遍的事情。被调查的公司中仅有15%评价独立董事个人的业绩。但从发展趋势上看,将不合格的独立董事驱逐出董事会是一项有价值的行动。随着董事会规模的扩大和独立董事报酬的增加,公司对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按时出席会议,提出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已经不能满足要求。同时,对独立董事个人进行业绩评价能有效提高独立董事的参与精神。[11][320—322]考核的指标应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议的次数、提案的数量等。
4.公司的表现。对于这一因素,在国际上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除非公司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公司的表现相关,否则他们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动力。反对观点认为:其一,对独立董事而言,采用报酬激励并非最重要的。独立董事服务公司和履行职责是因为独立董事的任命是受人尊敬的,经常是对智力的挑战以及产生潜在的商业关系。因此将董事报酬和公司表现相联只不过是重复了已有的激励。其二,如果这种关系一旦建立起来,激励效应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果公司因为独立董事的出色表现给予其丰厚的奖励,独立董事就会想保住他的位置以获取更多的报酬,因此就不会对重要和有争议的事项畅所欲言。设置独立董事的一个初衷就是希望他们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观点。如果报酬计划诱使他们深深地陷入公司事务中的话,他们这方面的作用就丧失了。[5]公司盈利状况的好坏不是取决于独立董事的业绩,独立董事的功能更多地是被定位于监督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独立董事的报酬不应和公司的业绩相关联,但如果是独立董事没有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公司受到损害,业绩也下滑时,此时,独立董事也只是承担赔偿责任,其对公司的报酬请求权仍应得到保护。这样的设计应该是合乎法理的。
【作者简介】
张冰,单位为西安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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