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释义】 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关文件置备于公司的规定。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有权了解公司相关情况。由于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其对公司情况的了解需要借助于相关的文件、资料。为此,本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置备于本公司,就是为了方便股东查阅,确保股东能够准确地了解有关的情况,同时也便于有关主管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本条要求公司置备的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对公司所有股东及公司机关具有约束力。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2)股东名册。根据本法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所以股东名册是公司制作的记载股东身份的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3)公司债券存根。本法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并对发行记名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其存根簿应当记载的内容做了规定。所以,公司债券存根是公司制作的记载公司债债权人的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当然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置备于公司。(5)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绝大多数股东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不能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但作为股东,其有权了解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置备于公司。(6)财务会计报告。股东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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