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验资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缴纳的出资必须进行验资。通过验资,可以核实出资人对所提供的出资是否具有合法权利,也可以为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全体股东的出资是否已如期到位并符合本法关于出资的规定提供依据。
对股东缴纳的全部出资,都必须检验核实。验资是在股东缴纳出资后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机构审核检验完毕,应当出具验资证明。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都属于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可以承担验资工作。这些机构在接受委托并依法完成验资工作后,对货币出资,应出具相关的币种和数量的证明;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出具经评估验资后与该财产实际市场价值相符的以货币表示的数额证明。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每期出资后都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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