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便利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内容,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以后,用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他们之间的纠纷交由他们所选择的法院审理。本条所指的法院既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外国法院。协议管辖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但是各国立法在确立协议管辖制度的同时,又都对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了国外立法中的通行做法,对协议管辖作了以下限制:
(1)只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诉讼。即当事人只能就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选择管辖的法院,其他如因身份关系发生的纠纷,则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2)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协议管辖,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口头约定管辖法院的无效。
(3)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等。
(4)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只能就《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二审法院。在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一审人民法院时,不得作出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不相符的约定。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不能选择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5)不得违反本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由另外一个无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比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案件,就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主要是:(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我们应当注意到,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相比有所区别:(1)涉外协议管辖在纠纷种类上多于国内协议管辖。即涉外协议管辖既可以涉及合同纠纷,还可以涉及其他财产纠纷;而国内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法院。(2)涉外协议管辖较国内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要宽。涉外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国内法院,也可以在案件与国外有连接点的情况下选择国外法院;而国内协议管辖则只能协议选择国内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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