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应诉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解释】本条是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
应诉管辖又称默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一方当事人在一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无条件应诉答辩,从而导致该法院管辖权的成立。
本条规定的基本含义在于:对涉外民事诉讼来说,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除了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外,还可以因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来推定。对涉外诉讼的原告方来讲,如果他向一个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着该原告自愿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就涉外诉讼的被告方来说,如果他在一个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诉,而不向该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就起诉事项作了应诉答辩的,即可被认为该被告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该人民法院也由于被告的应诉答辩行为而取得了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被告不得在该人民法院审判之后再以作出判决的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判决无效的主张。总的来说,默示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被告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3)原告选择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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