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租赁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日期:2015-02-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郑某诉庄某违约案

【案情介绍】2002年9月30日,庄平租用郑路的灰土拌和机,双方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庄平租赁郑路灰土拌和机,每月租金2 000元,租期1年,从2002年10月30日起到2003年10月30日止。归还时运费由庄平承担,更换一副新耙齿。设备必须恢复原状,不得损坏任何部件;如有损坏,由庄平负责维修。”在租赁期间,庄平一开始按期交付了租金,但对最后一个月的租金迟延未付。租期届满,庄平未归还租赁物也未交付所欠租金。郑路多次向庄平索要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庄平支付所欠一个月租金及归还租赁物。原告起诉后,庄平于2003年12月20日归还了原告的灰土拌和机,但庄平未按约定给原告换上一副新耙齿。同时,灰土拌和机的一根传动轴毁坏。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庄平租赁原告郑路的灰土拌和机,并签订了相应的租赁协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被告庄平拖欠一个月租金2 000元应予支付,对自2003年10月30日后继续使用原告的灰土拌和机50天的行为,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3 333元,两项费用共计5 333元。在诉讼中,被告庄平虽然归还了灰土拌和机,但灰土拌和机上有部件毁坏,庄平应依约负责维修,使其恢复原状。另外,被告庄平还应依约给原告更换一副新耙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庄平支付原告郑路人民币5 333元,给原告更换一副新的耙齿,并对毁坏的一根传动轴予以维修。

【评析】

本案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2合同即成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在本案中,庄平与郑路就租赁灰土拌和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郑路将租赁物即灰土拌和机移交给承租人庄平,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与之相对应,承租人庄平应当承担按照约定向郑路支付租金的义务。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在本案中,庄平与郑路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期为2002年10月30日起到2003年10月30日,并对每月租金作出了约定。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庄平未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在租赁到期后,庄平未向郑路返还租赁物,庄平应向郑路支付自2003年10月31日至12月19日的使用费,这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而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在本案中,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庄平应当向出租人郑路返还灰土拌和机,并且还应当按照约定更换一副新耙齿,还需要使租赁物符合按照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是,庄平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履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在被诉至法院后,才向郑路返还了租赁物,但没有按照约定更换一副新耙齿,并且灰土拌和机还有一根传动轴损坏。这些都不符合《合同法》第235条的规定。对此,承租人庄平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更换一副新的耙齿,并对毁损的一根传动轴予以维修,这是完全正确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