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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客观方面当两罪都以威胁手段实施时,两罪最难区分。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抢劫罪和以威胁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一般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仅限于以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要挟。(2)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只能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既可以自己发出,也可以由他人转达威胁;既可以当面以口头方式发出,也可暗中以书面形式发出。(3)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会立即实施暴力;而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

在同为当场取得财物,且都涉及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表现来判断构成何罪:

第一,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如行为人对被害人施以轻微暴力并主要是以日后将继续实施暴力伤害而要求行为人当场交付财物的,笔者认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威胁内容实施的时间。如果行为人实施威胁并且其威胁内容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的,应认定构成抢劫罪,因为胁迫内容付诸实施的当场性是抢劫罪中胁迫行为的重要特征。如果胁迫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则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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