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可见,绑架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满足某些特殊要求。司法实践中,第一种情形的绑架罪即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易发生混淆。因为,二者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有勒索财物的行为,均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有较多相似之处。但仍有诸多区别,主要有:(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两者的犯罪客体虽均为复杂客体,但两者侵犯的主要客体却有所区别: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刑法分则体系上归属于侵犯财产罪;而勒索型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刑法分则体系上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2)客观特征有所不同。第一,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而没有实施绑架行为;勒索型绑架罪则主要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人质亲友交出财物;第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是非暴力侵害,既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且都是以后才付诸实施;勒索型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而且因发出勒索口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威胁内容随时都可能付诸实施,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第三,敲诈勒索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处取得财物。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将非法拘禁被害人作为一种手段行为,且目的是勒索财物,其行为性质究竟是绑架还是敲诈勒索?要准确区分二者,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判断:第一,看是否存在控制人质的行为。第二,看行为人勒索财物是否通过人质媒介向第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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