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章程制度
非上市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时,债权人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未简单沿袭《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关于相对人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的规定,而是规定其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即要审查公司章程。
不能仅凭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持有公司公章就认定其代表公司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东权利的基础。公司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原则,法律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现代公司从股东构成到治理架构及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运用法律赋予的章程自主约定事项,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方式。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的,应通过全体股东同意。如果不是全体股东同意的,应属于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利润分配和优先认缴权的规定,并不当然全部无效,应当对股东会决议中投同意票的股东据以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融资的规定可否对抗债权人法律并未就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作出特别规定,就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对外融资的规定,金融机构并无法定审查义务,其即便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未审查公司《章程》,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员工持股,公司章程可以强制“人走股留”吗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时必须向公司或指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应注意该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章程的修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不存在程序瑕疵,关于约定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只要与市场价值未存在明显差距,且不存在恶意滥用大股东权利的情形时,该约定才能有效。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何者优先适用
如何设计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自己向公司投资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对内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对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对内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将会改变已有的股权结构,对外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又可能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无论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都将对公司和现有股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民法典中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意味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成立,丧失这一权利能力则意味着法人的消灭。因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参照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