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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刻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当然适用于本企业实践中,为充分保障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企业集团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适用于集团内部全部关联企业。由于集团内各关联企业均是独立的法人,建议在适用集团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时,也应当履行法定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等程序。如果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适用于分公司,则应当向包括分公司员工在内的全体员工或员工代表履行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等程序,避免规章制度因存在程序瑕疵而造成用工管理上的缺失。
公司章程如何设计规避股权纠纷禁止股权转让: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除非立法有明文规定,否则司法不宜肯定。现行公司立法未明文许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相反却规定“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在此情形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否则认可其效力将使得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丧失救济渠道,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及立法精神相违。
公司章程约定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审查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以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董事一致同意,且不得侵害股东的出售跟随权为由不同意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法院应审查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如公司章程的约定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相悖,则应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章程存在这3大法律问题,公司章程就是一个企业的宪法,它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重视。其实作为企业的管理者,都应该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予以重视,对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有所了解。
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用于私人事务,是否有效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具有“公章”属性,当对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书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私人事务有异议时,提供证据一方应提供其他证据补强证明盖章行为代表法定代表人私人意志,否则,对该书证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最高法民二庭4个关于公章的实务问题解答,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加之盖章问题的本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认定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东权利的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享有股权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能否约束法院的执行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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