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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对公司内部和对公司外部两种法律效力。对公司内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的约束力;对公司外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外部第三方具有的约束力。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主体是谁?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有什么要求?公司章程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是由股东会通过。具体通过比例要求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同,具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禁止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告知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解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问题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一经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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