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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公司章程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夺取公章证照的八条裁判规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公司的相关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其他人占有或控制公司的公章、证照应当有公司的授权。
关于非备案公章真伪的举证责任,有观点认为,对于“伪造的公章,第三人对于公章的真伪只能依据通常人的标准去辨识,其举证责任在于企业(指名义人)一方”。伪造公章即属于非备案公章之一种,该观点将非备案公章是否属于真公章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名义人,是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理的。这是因为,当公章确认抗辩提出时,一是名义人将案涉公章与备案公章加以鉴定比对已证明两者不一致的,名义人就公章为假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限制转让”的条款是否影响股权对外出质的合法性本案所涉信托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系中航信托公司与运城农商行股东博鸣公司、凯达公司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股权出质经依法登记,质权有效设立。故,夏龙亮上诉主张案涉股权质押未成立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权转让,公司章程限制的范围可以很广,但限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限制不得过于严格,不能造成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禁止股权转让。首先,公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自由,应认定无效。
章程设计特点有体现为:自治与他治融合的体现;不同股东权利义务的平衡;公司职权机构的分权与制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记载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他们都是属于公司也是早期风险的承担者和价值贡献输出者,在人力资本/互联网轻资产驱动的初创公司,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基于人力资本价值输出的高度认可。
关于“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在涉及伪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诉讼中,有关“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如果公司知晓“虚假印章”的存在、使用但并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另案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争议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论公司章程修改中的司法介入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
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1)注册资本;(2)公司类型;(3)经营范围;(4)营业期限;(5)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6)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7)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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