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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专栏简介

股权回购

  •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触及股东优先购买权时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5-30 点击:179次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触及股东优先购买权时的效力认定对赌条款多设定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即对赌失败后以股权回购方式被动性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回购主体多约定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等。在股权回购方以股权回购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因而合同无效进行抗辩时,无论股权回购主体是否为目标公司股东,均无需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合同效力再行进行审查。

  • 股权激励协议中,如何设计股权回购的价格标准?
    日期:2023-05-05 点击:226次

    股权激励协议中,如何设计股权回购的价格标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调动高管或公司骨干的积极性,常常采用股权股权激励的形式,以达到“同呼吸,共命运”的效果。但是如果不能设计周密的股权激励协议,条款不健全或产生歧义,可能“人走了,官司来了”。本文引用的案例就是例证。结合本案例,看股权激励给我们哪些有益的启示。

  •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选择权该如何行使
    日期:2023-04-20 点击:221次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选择权该如何行使在双方约定的股权回购选择权行使条件(中宝公司未能如期挂牌)成就后,如隽盛公司行使选择权(形成权),要求胡某、宋某,则无论胡某、宋某是否同意,在隽盛公司与胡某、宋某之间则确定形成股权回购法律关系(应由胡某、宋某受让隽盛公司持有的中宝公司股份)。基于该股权回购法律关系,隽盛公司对胡某、宋某取得支付股份回购价款的请求权,并负有将所持股份转移(过户)至胡某、宋某的义务。

  • 股权回购,义务主体很重要!
    日期:2023-03-12 点击:102次

    投资者为保障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常会与被投资人或关联方约定特定条件下的股权回购条款。当股权回购条款被触发后,投资者诉请相关方回购股权时,由于回购主体的约定不同,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股权回购纠纷进行仲裁案
    日期:2023-02-28 点击:103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股权回购纠纷进行仲裁案仲裁庭最终认定案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解除;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回购价款、违约金以及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保证人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二应对被申请人一所负上述债务在其最终承担责任时的抵押物价值的70%限额内向申请人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本案的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 当事人有关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是否构成让与担保
    日期:2022-07-07 点击:174次

    当事人有关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是否构成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情形下,担保财产权属转移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因而债权人针对受让财产无须支付额外对价,且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即应将担保财产无偿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转让价格,且在符合约定条件,行使回购股权时,义务人仍然需要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并不符合让与担保的典型特征。

  • 触发业绩对赌条款,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
    日期:2022-06-18 点击:187次

    触发业绩对赌条款,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目标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即触发回购条款。若股权转让方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将使大量中小股东无法获得预期利益,产生大量损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条款,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有效。

  •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几种情形
    日期:2022-05-20 点击:1542次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几种情形股权回购是指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实现股东从公司退出之目的,本文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分为三种情形:异议股东回购、解散之诉回购与约定回购,并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分别予以分析,以供股东参阅。

  • 股权回购,义务主体很重要
    日期:2022-05-13 点击:171次

    股权回购,义务主体很重要投资者为保障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常会与被投资人或关联方约定特定条件下的股权回购条款。当股权回购条款被触发后,投资者诉请相关方回购股权时,由于回购主体的约定不同,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 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十大难点问题
    日期:2022-02-11 点击:197次

    股东退股权,即“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小股东的救济体系(知情权、分红权、转股权、退股权和解散公司诉权)中具有重要地位。按照刘俊海教授给出的定义,股东退股权是指股东会作出严重影响股东根本利益的决议(如公司营业转让之决议、为限制股份转让而变更章程的决议、公司合并之决议、公司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决议和公司宗旨变更之决议)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购回自己所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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