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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逃债的原因有哪些我国破产清偿的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不一致,《破产法》与后来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各种债权之间的补偿顺序既不严格也不统一,使得执行中很难规范化操作。例如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政策性破产范围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原则上要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没有设置担保的破产财产,甚至可以将有物权担保的财产用于安置职工。
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完善现行公司法并未赋予法院对公司减资行为进行有效亦或无效的判断权力,特别是已经工商变更登记的减资行为,如何确定其效力,确定其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无效后债权人的救济权利怎么得以实现。现行公司法对债权人因公司减资损害其利益的救济手段的规定是空白的。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股东纠纷的案由
用工主体资格问题之探讨根据责任自担原则,用人单位既然是一个独立的组织,独立招用、管理劳动者,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当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能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非法人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同样是独立的组织,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其独立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是应然的。
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股东始终控制着出资,公司成立后出资仍由股东使用。抽逃出资包括抽出资金和逃避义务。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个人出资成为公司财产后,股东个人不得利用资金行使与公司无关的业务。
论隐名合伙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隐名合伙中有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两方当事人,当然同时也涉及与合伙组织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隐名合伙的立法欠缺,为更好处理合伙实务,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隐名合伙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以期早日将隐名合伙制度法律化。
破解“公司僵局”之我见公司僵局理论发源于英美法系,但英美法系的成文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僵局以明确的定义。《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则将其概括为“由于股东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力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布莱克法律辞典》则是这样阐述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对《公司法》第183条的疑问和思考《公司法》第183条的改进方向由于提出公司司法解散请求的一方股东一般而言都处于弱小地位,无法左右公司的经营决策,投入的资产收不回来,也转让不出去,这部分资产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发挥其效益,要待“其他途径”一一尝试,时间何其漫长,不利于保障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股东利益,这里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次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论跨国公司的外交保护从以上几种学说的概述及分析可以得知,究竟采取何种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国际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阶段,从保护本国经济权益及促进国际间经济往来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这势必就会造成各国在确立标准上的不统一,从而引发法人国籍变动问题。
新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范如果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一表述仅仅理解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在作出决议时,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而不是理解为章程对公司担保的规定,那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放在这里似属多余,因为即使不写这句话,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所有议事程序也要符合章程的规定。从新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是公司章程应该规定的内容,包括对担保的数额限制,都可以成为章程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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