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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股东纠纷的案由

日期:2015-06-1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股东纠纷的案由?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彭梦琳

【案情】

A公司是于2010年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系A公司的股东,甲、乙各拥有A公司50%的股权。A公司于2012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A公司尚未进行清算。2012年12月甲未经乙的同意将A公司的厂房及一系列机械设备拆除,令公司财产被毁坏,损失共计100万元。乙于2013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因毁坏财物给乙造成的损失50万元(按甲占股50%来计算)。

【分歧】

对于本案应定何案由,系哪种类型的纠纷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甲私自将厂房、设备拆除使财物受到损害,乙作为A公司股东,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财产权利,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设备系公司财物,甲私自毁坏公司财物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本案属于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范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可见其主要特征是:该纠纷的请求权人为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说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A公司被工商登记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尚未进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法注销登记。可认定,A公司的法人资格仍在存续。A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厂房、设备属于公司财产,A公司是被毁坏财物的真正所有人和权利人。乙作为A公司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之前,乙不是被毁坏财物的权利人,因而,乙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作为A公司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擅自将尚未经过清算的公司财产进行拆除、毁坏,损害了A公司和股东乙的利益,甲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侵害人损害的是财产权利人的利益,侵害的是物权性利益,法院裁判的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律规范。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中,侵害人损害的是公司、股东权益范围内的利益,法院裁判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等商事法律规范。案由确定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能否正确认定案件的法律性质,清楚认识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这些都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任何一个案件从立案阶段确认案由开始,就应谨慎地辨析清楚案由,明确其法律关系。本案中,如忽视行为人甲的股东身份,极易将案件定性为一般的财产侵权纠纷。只有在厘清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明确甲擅自处置A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性质。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属于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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