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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法律特征及其社会意义

日期:2020-0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人的法律特征及其社会意义

《民法总则》第57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枝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人的立法定义,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法人作为公民以外的另一民事主体,其区別于公民主体的特征在于法人是依法设立的组织体。社团法人是人的组织体,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组织体,同时,二者都离不开法人机关的组织、管理。因此,法人就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所组成的人合组织体或以资产的组合所形成的财合组织体。

法人虽然是组织体,但它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形成有自身信用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意志,成为与公民相对应的独立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自己的财产。该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公民的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和该法人成员的财产。即法人是一种经济实体。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自己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法人创始人、法人成员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承担。法人成员(公司股东)只是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

4.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在民事活动中就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谋求自身利益的实现。法人的这一特征使法人区别于合伙和非法人的组织。

法人作为公民之外的另一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实行法人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国家领导的各个部门、各类经济组织同心协力,不断扩大生产,增加国民收人。法律确认这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民事权利主体地位,赋予它们以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与各类法人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利于发挥它们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巩固和发展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行的改革成果,实现整顿经济秩序,治济环境的目标,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2.实行法人制度是增强企业活力的保障。在我国社会中的企业,特别是占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者,而且是商品经济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们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使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自身的独立财产,以及支配这些财产以单独或联合经营等方式从事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等,都得到法律的确认、保护与监督,这对实现企业的自主权利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3.实行法人制度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完成任务提供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是依照法律行使行政管理、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职能的组织;社会团体是人民群众自愿组成,依其设立宗旨进行活动的组织。它们以国家预算或者经费从事管理和公务活动。它们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通过从事广泛的民事法律行为,解决它们在工作和其他方面的需要,实现它们的行政管理和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职能,以利于他们开展学术交流、专业探讨和工作研究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4.实行法人制度是开展国际经济联系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的商品经济已不限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也建起了多种联系,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引进先进技术增多,利用外国资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都在发展。我国民法确立法人制度,对于吸引外国的企业和公民投资,对他们同我国的企业法人等单位建立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对外国人在我国建立独资经营企业,为中外双方法人或公民签订买卖、互易、借贷和技术转让等合同,进行广泛的经济联系,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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