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现行法律责任体系概述
我国法律从正面对滥用股东权利作出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中规定,不得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又从反面规定了股东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1.责任性质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主观故意,又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117条的规定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停止侵权,并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
2.救济途径
(1)公司直接诉讼。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作为受害者与股东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返还不正当利益,并赔偿损失。
(2)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滥用股东权利的往往多为控制股东或者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股东,由于控制股东的优势地位导致公司通常怠于诉讼,小股东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此时小股东的救济途径就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巧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一一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条明确赋予股东在其他股东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公司职权时,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当股东滥用职权时公司的救济途径是:首先由公司直接诉讼,当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由其他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三)滥用股东权利对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1 .责任性质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违约责任,有的认为既有违约责任,也有侵权责任。从理论上说,公司章程必须由所有设立股东签署,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在股东间具有契约性质的约束力,大多数公司章程中都会对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因为股东滥用权利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和违法性,又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2.救济途径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股东主张违约赔偿,则可以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赔偿损失,具体方式可以由各方协定。如果主张侵权责任,则可以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的一个区别是,违约责任只能是一方,是相对的,而侵权责任包括共同侵权,尤其适用于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串通的情形。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是以侵权之诉作为公司股东诉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诉讼形式。
(四)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1.责任的法律依据
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自应对债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可以视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救济途径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使公司债权人越过公司而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股东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据此,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可以援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的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使其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