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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律师

  •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隐瞒或遗漏债务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143次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隐瞒或遗漏债务如何处理的规定但对于企业改制时隐瞒、遗漏债务的问题,三种改造方式有所不同。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原企业出资人隐瞒或遗漏债务,新的投资人并不知情。企业实施与职工共建式、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出资人仍持有改制企业部分股权,作为企业股东。此时原企业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并无明显不公。

  •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日期:2015-02-23 点击:59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 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债务如何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59次

    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债务如何承担的规定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另一种情形是企业与职工共建式,即,保留原企业部分产权所有关系,其余企业产权向职工转让,形成职工个人持有的股份,同时相应调整企业类型、所有关系、组织形式,将原企业改造成为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是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造,原企业的产权彻底脱离了原企业出资人,造成原企业产权未转让部分的所有权人缺位。

  • 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后债务如何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127次

    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后债务如何承担的规定企业改制的本质是企业资产、债务的重组,是动态的过程,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必然带来企业资产结构的调整、企业股权设置的完善等。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解决,尤其是企业的债务承担,成为司法界必须解决的问题。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务的承担,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方式密切相关,其实质是依据资产重组的不同情形,以债务随资产走为原则,具体分析企业资产产权关系的变化,从而确定承担债务责任的适格主体。

  • 关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逃债企业责任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57次

    关于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逃债企业责任承担的规定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客观上存在着两种改制方式。一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公司;二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部分改造为公司。国有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的,是指国有企业依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公司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87次

    关于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是指企业将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与其他民事主体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原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的法律行为。

  • 关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68次

    关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不仅是单纯改变企业形态的问题,有时还涉及到资产的重组、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等诸多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企业改制中债权债务处理便的扑朔迷离,难以解决。为了加深对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法理作一介绍。

  •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195次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是指根据公司法的固定,对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入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程。改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改组或者改造。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对于促进资产自由流动、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因而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 人民法院对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和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点击:1612次

    人民法院对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和原则的规定

  • 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日期:2015-02-18 点击:92次

    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和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义务和补足出资责任。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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