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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成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社公司承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实质上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公司制企业产权的结构形式表现为股权和法人财产权。产权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克服单一国有制情况下存在的缺陷,产权主体单一,管理体制僵化,是导致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控股或者参股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多种抵成本的资产重组机制,企业进入资产市场后,其产权结构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从而引起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原有产权结构不能变动、不能选择和不能竞争了状态,由此形成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结构将有利于企业产权效率的提高。因此,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时,应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原则,企业公司制改造最佳的企业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河梏分有限公司。

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不仅是单纯改变企业形态的问题,有时还涉及到资产的重组、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等诸多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企业改制中债权债务处理便的扑朔迷离,难以解决。为了加深对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法理作一介绍。

(一)公司变更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变更,是指公司因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类型改变所导致的公司实体的变化。公司的变更包括公司股东变更和公司形式变更。其中公司主体的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者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法定合并与事实合并:法定合并,是公司法为简化程序而创立的一项合并制度,因合并而导致撤销的公司不经过清算而解散,在合并完成时,其财产及债务全部转移到受让公司或者新社公司,既达到了合并的目的,又节省了合并的成本;事实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完成解散清算程序后,再重新组建一个新的公司。法定合并的程序比事实合并的程序简单。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造类似于法定合并。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即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及时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告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清偿其债权,不能清偿的,应提供担保,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对公司合并的默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的法律后面表现为:参与合并公司的组织发生变化,合并公司的变化因合并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导致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公司设立三种结果。公司消灭,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新社合并的,参加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公司变更,吸收合并时,存续公司的股东、资本等都发生了变化,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新社合并时,因合并程度一个新的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后,参与合并各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社公司承继,存续公司或者新社公司必须条件接受。存续公司核心社公司应不附任何先决条件,继续承担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之一,与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有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新设合并和股份制改造,应当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二)公司类型转变

公司类型的转变,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由一种公司类型变更为另一种公司类型,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实现公司种类变换的法律行为。公司类型变更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公司的概括承受。公司类型变更制度不仅简化了公司形式变更的程序,而且避免了因公司业务的中断而使股东利益受损情形的发生。各国公司法都允许公司类型的互换,对公司类型的变更都作出了规定。各种类型公司之间差别很大,不同公司组织形态之间的互相转换所带来的变化,无益于结束原公司,设立新公司。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依次经过解散、清算、重新设立的复杂程序,不仅手续复杂,费时费力,而且使公司原有的业务发生中断,经营能力丧失,公司、股东、第三人的利益均会受到一定的损害。为了适应公司实践中变换组织形态的需要,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较小的变动维护和实现较大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类型转变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告知债权人可在规定期间,向公司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变更。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公司应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企业改制是在保障原企业存续前提下的企业形态的变更,而不是将原企业破产清算之后设立新的企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公司,或者通过转让部分产权,吸收合并组成公司。企业之所以选择改制,而不是选择将原企业解散后,再重新设立新公司,就是因为要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明晰产权关系,改变投资结构,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企业公司制改造的程序,是按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程序便利,换法营业执照。企业改制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未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规定,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变更设立的公司应当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任教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传统公司法绝对强调公司的人合性或者社团性,即公司必须由而人以上组成,禁止设立一人公司,股东仅剩一人,是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2)股东出资的非证券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划分成若干金额相等的股份,并表现为证券形式即股票,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该出资也不表现为证券形式,但其数额可以不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由此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3)公司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被称为股单,股单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4)人合兼资合特点。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联合,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公司又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因此,股东相互间由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三中情况:一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三是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公司制改造,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只能改制为公司法调整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如何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四)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整体改制,是指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可进行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公司资本的股份化不仅便于集资,而且便于股权的行使和利润的分配。(3)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股票无论是否上市交易,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体现了股票的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使股票的持有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投资机会,使公司可以拥有众多的股东,同时也导致了股东的频繁变动。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其他的股份投资,从而组建股份公司,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社登记。整体改制不同于变更,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不是法定的,所以应当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告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清偿其债权,不能清偿的,应提供担保。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活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活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少于5人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核准主义,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树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企业所有人将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新设公司,而成为新设公司的一个股东。企业法人拥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企业资产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公司制改造中,一般都是在对表现债权债务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作价、折股、转股方式实行企业改制的。反纳入企业净资产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不违反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意愿,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

企业根据《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公司,原企业法人资产基础上调整原有的资本结构,或者通过全资控股,将原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通过新股东参股,组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净资产即资产减去负债,以净资产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中,新社公司接受净资产的同时,应当接受全部的负债。整体改造的法律后果是,原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整体被新设公司接收,原企业法人消灭。由于新社公司与原企业之间是一种承继关系,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当然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通过股权手段解决债权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找到出路。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的净资产额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中,原企业丧失了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而丧失了法人资格,这种行为应视为公司法上企业吸收合并行为。因此,企业公司制改造应当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企业公司化改制时必须就债务的承继作出处理。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权,否则不得改制。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到一百条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一白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个分得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国家体改委制订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上述规定说明了企业在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其权利和义务的承担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采用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等方式,将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者集体投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者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变更后的公司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因此,在企业改制之后,就其债务仍然要承担,不能以改制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司法解释第五条根据上述法律和法理,对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债务承担问题作了同样的规定。改制制度在改制前其他投资主体投资于该企业,改变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在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过程中,将原来的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折算成股份,将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由于原企业完成丧失了法人资格,因此,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都概括地转移到改制后的公司中,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企业公司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改制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资产变化后的债务承担。企业改制的实质是企业产权结构的重新调整,改制企业的资产发生了变化。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财产占有变化、股权结构变化三中,因改制而出现的新设公司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中:主体继承、财产承受的权利受伤。企业改制对债权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原债务主体发生变更,资产与债务分离,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债务,企业改制后债务主体不明确,原企业与新设公司相互推诿。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不过现有法律和本司法解释,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上述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者协议有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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