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公司诉讼律师

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后债务如何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5-02-2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后债务如何承担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目前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方式之一,以下简称为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过程中,股份合作制在农村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城市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试行并推广,成为城市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股份合作制之所以能够产生与发展,与其自身的本质属性紧密相关。其融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主要特征,既具有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性、营利性,又具有合作制企业的互助性、民主性。但是股份合作制又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其结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并逐步发展,自称一体,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企业形态。

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以上本质属性:(1)股份合作制是营利性与互助性的结合。从企业成立的目的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公司同样具有获取利润、追求营利的目的,以维护企业不断的运行与发展。但是营利不是企业的唯一目标,其吸收合作制的特点,将企业承运之间的互助、自救成为企业的目标之一,股份合作制成员的利益、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是企业成立的基础。(2)股份合作制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结合。劳动联合是合作制企业的特征,资本联合是公司制企业的特征,股份合作制将二者结合起来,企业主体既是企业的股东,又是企业的职工,具有双重身份,使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在这一特殊形态下得到缓冲。(3)股份合作制是股份民主与劳动民主的结合。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的劳动民主为基础,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一任一票的表决方式。但同时考虑持股的差距,一般采取对持股较多的股东适当增加票数或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一一一票的方式,实现股份民主。(4)股份合作制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结合。股份合作制再分配问题上,一方面实行按劳分配,以劳动者的劳动量确定报酬。另一方面实行按股分红,以持股的多少确定应分得的利润。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克服了个体经营的资本局限,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自筹资金、资源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的经营机制,在一段时期内,成为我国大部分集体企业和一部分国有小企业改制的主要选择。

企业改制的本质是企业资产、债务的重组,是动态的过程,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必然带来企业资产结构的调整、企业股权设置的完善等。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造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解决,尤其是企业的债务承担,成为司法界必须解决的问题。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务的承担,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方式密切相关,其实质是依据资产重组的不同情形,以债务随资产走为原则,具体分析企业资产产权关系的变化,从而确定承担债务责任的适格主体。

企业股份制改造一般分为三中情形,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途径。(其余两种情形: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增资扩股式和分合作制改造分别规定在被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该改造方式在清理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以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为购买价格标准,由企业的职工出资买断原企业的产权,成为改制制度的股东,从而兼具改制企业股东和职工的双重身份。该中方式原企业国有或集体性质发生变化,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使原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由企业职工分享企业股份,成为企业出资人;使原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职工股东大会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任一票、民主管理等,决策企业的运作与发展。但是,上述种种变化都发生在企业内部。从改制企业的外部看,企业的法人实体资格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法人责任财产仍然持续原有的状态,存两不动;企业的债权债务也因法人责任财产的固有状态,在相对性原则下并不发生任何转移。从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出资看,职工以净资产价值买断企业全额资产,意味着其购买的企业产权中包含着企业负债,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债务是当然之事。因此,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达成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仅为企业所有关系的改变,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发生变化,债权人有权针对改制企业,要求其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同理,改制企业也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原企业的债权。

【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条司法解释虽然主要是解决改造后原企业债务承担的主体问题,但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即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审批

企业改制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出资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政府制定部门的审批。直接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则不需要特定的审批程序。

2.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

在企业股份改造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产,保证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评估不当,对企业产权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界定不清,都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集体财产的受损。因此,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改制之前进行产权界定。从我国改制企业的实践看,产权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实践中应切实贯彻“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但是,有的企业资产来源十分复杂,即有国有资产,又有集体资产,还有职工个人集资等,经过多年的经营运作,各类资产混同在一起,很难区分。因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也可能形成纠纷。对此,应认真考察历史状况,以“谁投资,谁所有”为原则,具体分析企业资产性质,找出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以企业发展为核心,兼顾各方利益为前提,界定各出资人的产权。

3.量化折股与有偿转让

企业改制时,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应将企业资产扣除原企业债务后进行量化,折成等额股份,由职工投资入股。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净资产,在改制时应按照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以改制为名,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无偿分给个人,导致公有财产的流失。国家、法人单位保留或部分保留在原企业的产权的,应以其净资产折为国家股或法人股。

对于亏损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职工自愿负债经营,以“零”值转让给职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不属于公有财产的流失,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但是,采取“零”值转让的企业必须是从企业运作方式和产品市场等多方面考察,具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企业。与此相反的话,虽然政府和集体可能由此甩掉了包袱,但职工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应纳入改制的范畴,而应进行破产清算。

4. 登记

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虽为集体性质企业,但登记时应明确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人亦作相应调整。诉讼中对于企业已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要求其补办变更登记,不能以其未变更为由否认企业已经改制的事实。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