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债务如何承担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另一种情形是企业与职工共建式,即,保留原企业部分产权所有关系,其余企业产权向职工转让,形成职工个人持有的股份,同时相应调整企业类型、所有关系、组织形式,将原企业改造成为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是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造,原企业的产权彻底脱离了原企业出资人,造成原企业产权未转让部分的所有权人缺位。未转让部分的产权仍应保持原有产权关系,由原企业出资人继续持有,从而确保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安全,切实保障国有和集体权益。此种改制方式与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方式具有相同之处,通过改造,使企业性质、资本构成、组织形式等多方面发生变更,但企业仍持有原有法人资格,法人责任财产、企业资产价值等存量不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不受该企业改制的影响。不同的是,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意味着企业产权全部由职工出资购买,原企业出资人的所有者地位由企业投资入股的职工替代,企业股权设置只有职工股(职工个人股或职工集体股);而企业与职工共建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的基础上保留部分原产权所有关系,改制企业的出资人既包括企业投资入股的职工,还包括未转让给职工部分的产权所有者(一般为原企业出资人),企业股权既有职工股,还可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股权设置多样化。
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在将部分产权转让给职工持有之前,一般应将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将原企业债务部资产评估值中扣除后的净资产值作为量化折股的依据。职工投资入股时,其所支付的价款与持有股份的资产量相比已扣除其应承担的债务。因此其以进入改制后企业的投资为限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并无不公之嫌疑。即使企业在转让部分产权时存在隐瞒、遗漏债务问题,也属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纠纷。从改制企业的资产关系上看,企业只是部分所有权益发生转移,企业对外的债权债务不受企业所有权益调整的影响。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应当注意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不仅是资本的合作,还是成员之间劳动的合作,具有显著的互助性。企业的资本虽不必然由企业职工出资形成,但企业职工的出资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绝大部分,且职工之间的股份差距不大,以体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互助合作、民主管理。职工持股比例过小、或职工之间持股差距过大,都会使企业失去其应有的互助自救、劳动合作的性质,也不利于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因此,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向职工转让的产权部分,一般应占企业总股本的大多数,否则,持股职工很难真正参与民主管理,掌握企业决策权,持股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很难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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