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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日期:2015-02-2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理解与适用】

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企业通过职工在原企业资本基础上增加投资,持有企业股份,来改变企业资本结构,增加企业实力,扩大企业规模,即实施“存量不动、量化折股、增量集股”。这种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一般将原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评估,量化后折合成股份,同时向职工募集资金,扩大资产规模,完成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并非只有增加的股本部分由职工出资持有,企业原有资本既可以由原企业出资人继续所有,也可以进行改造,向企业职工转让部分产权,形成职工股;或向其他法人转让部分产权,形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法人股。

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向职工募集资金之前,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将原企业债务在总资产评估值中扣除后的净资产值量化折股。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存在隐瞒、遗漏债务,造成量化折股的净资产虚假的,属于原企业出资人与增资入股职工之间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纠纷。而且,该改造方式与职工买断式、企业与职工共建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职工增资扩股,从资产关系上看,其是在原有资本基础上扩大企业总股本,是对原企业的资本变更,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影响。

【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除债务承担问题外,审判实践中,我们还往往会遇到一些案件涉及改制行为的效力问题。

1.职工入股及转让

无论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哪种改造方式,都应坚持职工投资自愿原则。在企业职工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实现股份合作与劳动合作紧密结合。但是,对于少数不入股的职工,企业不能使用强迫手段,使企业职工违背自己的意愿出资。否则,企业对该职工的强迫出资行为无效,相应股份可由企业其他职工出资购买。但企业不能直接退还股本,避免引起注册资本的减少。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统一。非企业职工不具有劳动联合的性质,因此,只有参加企业劳动的本企业职工才能投资入股,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不被接纳。同理,企业职工脱离企业或死亡,丧失企业职工身份的,其持有的股份可转让给企业其他职工。

上述股份暂时无人买受,除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外,可要求企业原出资人收回股份。企业改造为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的,因企业股本全部由职工持有,企业原出资人收回该股份,不利于庐凤份合作制企业的运作。出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职工或职工的继承人只能享有对该股份出卖的期待权,待股份实际卖出时收回出资。

2.职工出资方式

股东一般应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对该出资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资产价值。但是,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出资方式,较为突出的是以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福利等作为出资,也称欠资股。允许欠资股存在,相当于企业将有效资产抵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等,职工再将该企业资产作为对企业的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股份。企业不经清算,直接将有效资产抵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可能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落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欠资股股权设置有违法律精神,应为无效。

3.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所谓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如企业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非营利性设施等。企业改制时,为理顺企业动作方式,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可以将企业非经营资产预先剥离,从而使企业脱离社会职能,成为真正的经营主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可以如此。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应以该资产的独立动作为原则,使之与社会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实现非经营资产的社会化管理。因此,对于企业非经营资产的剥离行为不应认定为无效。当然,在非经营资产剥离的过程中,不能以剥离非经营资产之名,行抽逃有效资金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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