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领导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隐瞒或遗漏债务如何处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过失遗漏债务的屡见不鲜,该债务谁来承担、如何承担是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前面已经有过说明,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一般应先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将原企业债务在总资产评估值中扣除后的净资产值作为量化折股的依据。职工投资入股时,其所支付的价款与持有股份的资产量相比已扣除其应承担的债务。因此其以进入改制后企业的投资为限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并无不公之嫌疑。
但对于企业改制时隐瞒、遗漏债务的问题,三种改造方式有所不同。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原企业出资人隐瞒或遗漏债务,新的投资人并不知情。企业实施与职工共建式、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出资人仍持有改制企业部分股权,作为企业股东。此时原企业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并无明显不公。至于改制企业因承担隐瞒或遗漏的债务,使改造时投资入股的出资人(职工)蒙受损失的,新的出资人可依据股份合作协议,追究原企业出资人的违约责任。而且,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情况下一般发生在企业实施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该改造方式下,原企业出资人自企业出资人地位退出,由企业职工取而代之。如仍然一律由改制后的企业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改制企业为此付出过高代价,即使可以向原企业投资人追偿,对改制企业以及新的投资人(职工)仍明显不公,对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改制的推进也极为不利。
因此,对企业改制时隐瞒或遗漏的债务承担问题,应以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以债权人利益、社会利益、职工利益的平衡为基点,以推进企业改制为价值目标。本条区分情况,以债权人是否申报了债权为标准,来确定改制后的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公告通知债权人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如果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即在企业实施改造前,在作出改造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没有公告通知债权人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2.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才能享有对改制后企业的请求权
债权人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应当向被改造企业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丧失要求改制后企业清偿该债务的权利。但是,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债权,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不同,并不导致其丧失对原企业出资人清偿债务的请求权,其仍可以向原企业出资人主张权利。
3.改制后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后,对原企业出资人具有追偿权
改制企业因对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并不知情,不应成为债务的最终承担者,而应由原企业出资人对其隐瞒和遗漏的债务,承担最终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条赋予改制企业对原企业出资人的追偿权。
企业改制中隐瞒或遗漏债务等大量纠纷的产生,导致企业的产权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企业改制的成果,本条规定目的就在于此。它以原企业出资人对隐瞒或遗漏的债务承担最终的民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减少环节,设定了改制企业免责的情况,导致原企业出资人对此直接承担责任,从而警醒原企业出资人,以诚信为原则,减少隐瞒行为,全面清理债权债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它以债权人是否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为判断依据,以公平原则为出发点,平衡债权人与购买者的利益关系,既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企业改制的成果,是对企业改制隐瞒或遗漏债务承担问题的最佳处理方式。
【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条解决的是债权人起诉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债权人以原企业出资人为被告,或同时起诉改制企业与原企业出资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法律并不禁止。
这一规定也提醒债权人,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债权人接到企业通知或得到企业改造的信息,应及时申报债权并取得申报债权的有关凭证,这样债权人才能享有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请求权,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有进一步的保障。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其以特有的属性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类型,正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一样,具有十分浓厚的中国特色。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历史,股份合作制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与发展的,经历了农民合股经营的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的初创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向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分配合理等方面不断规范;近年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固有缺陷突现,其在企业股权设置、企业决策方式等多方面都存在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之处,由此制约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又在经历其改造、转型和扩大阶段,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将企业从生产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趋势,最终将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归于消灭。
但是几年来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工作的推进,已经引发了很多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成为审判实践中的关键。我国一直没有针对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问题的法律,本规定就是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不留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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