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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自侦案件的侦查终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关于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时限的规定一是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将原规定的决定时限由“十日”修改为“十四日”;二是对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修改为“一至三日”。
关于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的规定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的规定作了修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拘留的,除无法通知等情形之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关于自侦案件中的逮捕、拘留的规定符合本法“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对有以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先行拘留。
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适用本章规定”不仅指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时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而且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侦查中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如出示证明文件,不得非法收集证据,要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对依法定程序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依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等。
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诉讼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侦查终结的规定侦查终结标志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结束,这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最后程序,侦查终结作出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对待侦查终结工作。
关于侦查终结前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一是侦查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时间是在案件侦查终结以前。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的任何时间,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随时。二是听取意见是应辩护律师的要求。这并不排除律师没有提出要求,但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就某一问题听取律师的意见。按照本条的规定,如果律师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听取律师的意见。三是侦查机关要将律师提出的意见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附卷。
关于在特殊情况下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以及如何进一步处理的规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是指犯罪嫌疑人谎报或者不报姓名、住址,而侦查机关难以查证,对其身份无法确定的案件。对这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规定,“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应是持续不间断的,不应轻易放弃。
关于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均要延长期限,七个月才侦查终结。执法部门应当抓紧工作,尽量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能不延长的则不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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