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侦案件的侦查终结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三种决定:1.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2.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等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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