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诉讼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应将释放情况及原因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中“侦查过程中”是指在侦查阶段的整个过程,而非单指侦查终结时,即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就应何时按本条的规定去做。“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经侦查查明立案的案件没有构成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不是该人所为的,或者属于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执法中应注意两个问题:1.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一经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能押着不放;2.对于此类案件释放被逮捕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体现了检、法二机关在执法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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