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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律师

  • 关于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以及在逮捕、拘留时搜查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930次

    关于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以及在逮捕、拘留时搜查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凭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相关情况应当在搜查笔录中予以说明记录。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并非遇到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 关于单位和个人提交证据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121次

    关于单位和个人提交证据义务的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根据新规定,单位和个人掌握的所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都应当根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给侦查人员,不再限于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 关于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241次

    关于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的规定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侦查人员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监督权,如发现有违法搜查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 关于侦查实验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2597次

    关于侦查实验的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侦查实验笔录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本条相应增加了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的规定。

  • 关于复查、复验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217次

    关于复查、复验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有错误或者遗漏,需要再次勘验、检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复验、复查是对已经勘验、检查过的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再次进行勘验、检查,以验证勘验、检查结果是否正确的侦查活动。

  • 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400次

    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这样规定,一是为使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不具有证明作用;二是加强对勘验、检查活动的监督,防止伪造勘验、检查结果,以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本条规定的“见证人”可以是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是其他经侦查机关允许的公民。

  • 关于人身检查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956次

    关于人身检查的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侦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在人身检查过程中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规定。

  • 关于尸体解剖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312次

    关于尸体解剖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在场有两个好处:一是家属目睹解剖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使侦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二是客观上起到了对公安机关解剖尸体进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关于侦查人员持证进行勘验、检查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301次

    关于侦查人员持证进行勘验、检查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侦查人员在执行勘验、检查任务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检察人员或公安人员的身份及执行勘验、检查的任务的程序合法性,防止勘验、检查权被滥用,干扰或破坏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 关于单位和个人保护犯罪现场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6-07-13 点击:167次

    关于单位和个人保护犯罪现场义务的规定保护犯罪现场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现场,应当立即将发现犯罪现场的时间、地点、犯罪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通知其派员进行勘验,并且在公安机关派人到达现场之前设法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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